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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婚晚育假到底取消没?原来没那么简单!

来源:摩登时尚网(www.vodeng.com)时间:2015-12-28 13:23作者:Tom热度:手机阅读>>

 

这次修改的是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《婚姻法》并没有修改,因此晚婚的福利并不能简单地说就取消了。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李也表示,“晚婚属于婚姻法的范畴,计生法管不了,因此不存在取消晚婚假的问题”。但是看遍婚姻法的条文,并没有哪一条具体规定晚婚有多少天的假期,只有抽象的说法。

 

近日小编的朋友总是友善提醒小编“晚婚晚育假要取消啦!”还督促小编,赶快拉个人趁早去领证,要不然就白白损失不少假期。和不少小伙伴们一样,小编的内心是崩溃的。纳尼,还木有享受过这个福利,就这么没有了?

 

据央视新闻,12月27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之后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其中有一点非常受关注,那就是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“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对此,有人解读认为,原来的晚婚晚育假已经取消。真的是这样吗?

 

晚婚和晚育相关但是两码事

 

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修法后的记者会上表示,目前,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,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,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,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。

 

由于现在国人的生育越来越晚,因此对于晚婚晚育的福利非常关心。但实际上,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成两部分,一是晚婚,二是晚育,二者虽然有关系,但也不是一码事。

 

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,男子为满22周岁、女子为满20周岁。对于晚婚年龄,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。但根据之前的文件精神,一般是在法定年龄之后三年结婚为晚婚,也就是男子25岁,女子23岁。按照正常生育的生理时间,晚育时间较晚婚略晚一年左右,也就是女子24岁左右。

 

取消晚婚假?没那么简单

 

首先说晚婚,计生法修改之后,晚婚假是不是取消了呢?实际上对于晚婚问题,《婚姻法》和修改之前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都有涉及,《婚姻法》的第六条规定: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22周岁,女不得早于20周岁,晚婚晚育应予鼓励。修改之前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公民晚婚晚育,可以获得延长婚假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这次修改的是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《婚姻法》并没有修改,因此晚婚的福利并不能简单地说就取消了。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李也表示,“晚婚属于婚姻法的范畴,计生法管不了,因此不存在取消晚婚假的问题”。

 

但是看遍婚姻法的条文,并没有哪一条具体规定晚婚有多少天的假期,只有抽象的说法。其实,晚婚假休多久是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自行规定的,时间也不一。比如北京上海,晚婚假就是7天,加上正常的婚假3天,一共是10天。而安徽,正常婚假三天,如果是晚婚再延长20天,一共为23天。因此,计生法修订之后,晚婚假是否取消,还要看各地立法机关是否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。目前,不能就简单地说晚婚假已经取消了。

 

晚育假也没有了?或许只是名称上

 

根据新修改的计生法,并没有提到晚育的问题,只是说“只要符合法律法规,就可以延长生育假的奖励”。从字面上理解,不会单独鼓励晚育。但专家认为,本次修改计生法的逻辑就是落实五中全会精神,实施全面二孩,也就是要鼓励生孩子。无论是生一个孩子还是生二胎,都符合法律规定,从法律上讲显然也符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。从鼓励生育这一精神可以看出,晚育假期在字面上不存在换来的应该是普遍延长生育假,这是大概率事件。否则在当下晚育已经常态化的背景下,如果再缩短生育假期,有违鼓励生育的精神,更何况没有一胎又何来二胎。

 

生育假延长多少?需要各地方明确

 

很多人可能会想,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延长,如何延长呢?本次修法之后,全国人大要求地方上出台措施做好衔接,以确保法律的执行。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。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,并规范了相关待遇。

 

按照原来的规定,一些地方给予的晚育产假从十几天到30天不等,也就是在98天的基础上再加上十几天到30天不等。因此未来如何延长生育假,需要各地出台配套措施,使得法律真正落地。到时候,自己所在省市区到底延长多少就一目了然了。

 

按修正案中规定,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这就意味着,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,都是合法的。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。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,将继续获得扶助。

 

12月27日表决通过的法律修正案,相比21日提交审议的草案,有数处重大修改。

 

 

保留生育第一胎的晚育假延长奖励

 

原本的人口计生法规定,晚婚晚育可以享受相应的延长休假或其他福利待遇,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这一条,要求按该法第十八条规定(即生育两孩)生育子女的夫妻,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

 

但在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,该表述修改为“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

 

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,修改这一条的原因是“有些常委会委员、代表提出,这一规定不够清楚,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”。换言之,这一修改可以理解为,生育一个子女,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(如婚姻法)的,同样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。

 

明确“老人老办法”:独生子女父母仍获奖励、扶助

 

审议中争议极大的“删去第二十七条”,在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也发生了逆转。

 

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,在“一孩政策”实行期间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仍旧继续享有各类合法的奖励。特别是其中“失独”的那部分家庭,仍旧按规定获得扶助。

 

但从条例表述来看,新法生效后,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将成为历史。没有光荣证的夫妻,如果生育一孩,且孩子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,也无法像“老人”一样再获得国家的特别扶助。

 

对代孕、买卖胚胎未作规定

 

“禁止代孕”可以说是本次计生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一个条款。委员们在审议中指出,以放开“全面两孩”为主旨的修正案,实在没有必要暗度陈仓地将禁止代孕这一争议性仍极大的内容“捎”进去。

 

在最终表决稿中,“禁止买卖精子、卵子、受精卵和胚胎,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”的整条内容,均被删除。

 

此外,原法规定的“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”,也被修改为“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”,对应的“实施假节育手术”法律责任也相应删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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